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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精选5篇)

发布时间 : 2023-06-29 12:43:16

  近年来,服务业实现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增长。

  目前服务业开放已经超过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而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开放领域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2007年,中国非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6000多家;服务业领域在利用外资中的比重越来越大,2007年服务业(含金融业)实际吸收外资达430亿美元,占吸收外资总额的52%,比2002年的比重提高近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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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已占据不可忽视的地位。但是,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总体贸易发展不相匹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并表现出较为显著的滞后性。另一方面,与服务贸易高度发展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着较大差距。

  服务业是服务贸易的基础。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在全球名列第7位,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9%,同期货物贸易出口额在全球名列第3位,占世界货物贸易总额的7.7%。

  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制造业,许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试点的。

  2002-2006年,中国是唯一进入前十强的发展中国家。然而,相对于对外贸易总额及服务贸易额的全球占比情况来看,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

  首先,中国服务贸易出口规模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1216.5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9%,同期的美国服务贸易出口为4540亿美元,英国为2630亿美元,德国为1970亿美元,分别是中国的3.7倍、2.2倍和1.6倍。

  其次服务贸易额在外贸总额中所占比重较低。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额在外贸总额中所占比重为10.35%,这不仅大大低于主要发达国家,如英国(30.13%)和美国(19.88%),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地区),如韩国(14.68%)、新加坡(18.08%)和印度(37.23%)等。

  中国服务贸易项目结构单一,对货物贸易的依赖性较强,在货物贸易高速增长的带动下,同货物进出口直接关联的传统服务贸易项目,即生产贸易增长很快,如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货物保险等。尽管中国服务贸易收支增长的态势良好,但发展的行业结构、国别(地区)结构和区域结构仍不平衡。

  中国服务贸易主要分布于传统服务业,高附加值或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贸易落后。服务贸易收支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所占份额极小,发展不平衡。

  自1992年首次出现逆差后,除1994年外,中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2005年以来逆差规模略有降低,改变了逆差一直快速增长的趋势。2007年服务贸易逆差延续2005年以来小幅回落趋势。服务贸易逆差76亿美元,较上年减少11%。

  中国服务贸易目前比较优势仍主要集中于劳动和资源密集型服务,而在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劣势明显。

  服务业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基础。中国服务业发展滞后,增速缓慢、总量偏低、结构不合理、竞争力弱等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将服务业的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并不断优化服务业结构是发展服务贸易的根本。

  长期以来,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主要偏向制造行业,这不利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经济结构调整。政府应继续制定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使之进一步向服务业倾斜。同时,在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对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的投资项目,在税收、金融等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

  保持和促进原有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在传统服务领域,应将海洋运输服务业作为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以满足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的需求;旅游业要继续大力挖掘丰富的旅游资源,继续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建筑服务领域一直具有比较优势,要继续鼓励国内的企业走出去抢占国际市场,提高参与国际工程的层次和水平。在现代新兴服务业领域,把信息技术服务贸易作为发展的战略重点。通过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快速发展来实现中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

  要统筹规划全国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要使东、中、西各区域协调发展。东部地区因有一定的基础,可率先发展知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生产业;而中西部地区除教育和旅游外,则应先从较低级的生产业开始发展。

  金融国际化是当代国际金融领域里一个极其重要的新现象,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内涵和外延应该包括金融市场要素国际化与金融市场结构国际化两个方面。

  从金融市场要素角度来看,金融国际化包括了:(1)金融机构国际化,即一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商业利润目标,积极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广泛的国际网络,可以认为跨国银行、跨国保险公司是金融机构国际化的具体体现和直接产物。(2)金融业务国际化,是指金融业务的跨国界与跨货币,跨国界是指银行所在国与客户所在国属于不同的国家,跨货币则是存放款采用银行或客户所在国之外的另一国货币。(3)货币国际化,即指货币的自由兑换及其过程,截至1996年初,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规定的会员国已达115个,占总会员国数的63.5%。

  从金融市场结构角度来看,即是货币市场国际化,证券市场国际化,外汇市场国际化以及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就中国而言,尽管现阶段并未达到金融市场要素与结构的全方位国际化,但是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也是不可逆转的。自改革开放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已从封闭型转向开放型。十几年来,我国积极利用外资,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国际资本,已连续5年名列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榜首,到1997年底,共拥有20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达320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占64%。据初步统计,199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74772亿元人民币;进出口总额为3251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6.0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5300亿元,外商实际投资452.23亿美元,占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14.9%;外资企业的生产总值、利润、上交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外贸出口已成为支持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我国商品、资本、劳务和生产快速国际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同时,也必然需要并将催生出与此相适应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国际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勿庸置疑,金融服务国际化是历史所趋,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有鉴于此,世贸组织(WTO),将金融服务贸易与基础电信、航海运输一起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基础,并确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宗旨。

  金融国际化离不开金融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或者说自由化。一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应是衡量其经济国际化的重要指标。可是,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不仅关系到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即使是自由化如美国者,在外国银行从事存款零售业务等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所以,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各国政府往往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金融市场上为国内客户提供服务进行种种限制,设立专门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贸易壁垒。

  由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进入一国金融市场的外国金融机构实际上必须负担一种经营成本,这种成本是该国国内的金融机构无需负担的。和作为潜在进入者的外国金融机构比较,国内金融机构可以持久地维持高于竞争条件下价格水平的价格而不导致新的竞争者的进入。由此可见,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导致了一种明显的垄断行为。低效率的国内金融机构在保护主义政府行为的庇护下获得了超额利润。而社会总福利却低于不存在壁垒情况下的完全竞争。因此,针对外国金融机构为国内客户提供服务设置贸易壁垒的政府行为有悖于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逐步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扩大金融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削弱和消除成员国之间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一直是关贸总协定及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所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扩大金融服务贸易对外开放,也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内容。

  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GATS金融服务附件对除保险以外的金融服务详细列出了12条,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融资、支付、证券发行、金融中介和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形式。

  乌拉圭回合以后,WTO在GATS框架下,对服务贸易的专门领域进行了进一步谈判,于1997年12月12日达成了日内瓦协议,将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中。根据日内瓦协议,各国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70个国家(欧盟以15国计)和地区同意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市场,签署了于1999年3月生效的第五议定书。

  GATS及其后续协定要求通过多边谈判,使全球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它们的原则主要是最惠国待遇。GATS在促进金融服务开放方面,又提出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要求在特别承诺中分别予以列明。市场准入,即要求允许外国金融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如允许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机构;国民待遇,即给予外国金融服务者和国内金融服务者同样的政策和要求。

  金融服务贸易的协定在要求自由化的同时,也约定了除外领域,以保证各国经济主体的独立和经济安全不受侵犯。GATS承认政府对本国金融市场的管理权,认为政府“有绝对的自由采取一切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市场的整体性”,而且明确指出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货币控制不在WTO谈判之列。GATS还赋予各国针对具体领域和国家的豁免权,允许成员按4种贸易方式,选择实行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行业和程度,并在实行最惠国待遇时作出豁免,只对部分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但豁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GATS允许WTO成员在国内金融体系出现问题时,“采取审慎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并保证其国内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同时允许成员在严重的国际收支和对外金融困难的情况下,对国际收支和资本转移采取“暂时的非歧视性的”限制。WTO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会员适度弹性,允许它们申请过渡期。

  GATS及其后续协议,促使各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对方金融服务市场并享受同样的经营条件,从而带来广泛的竞争。竞争是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实质,金融服务逐步自由化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在不断推进的深度和广度上建立金融服务共同市场的过程,各国在大市场的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竞争。随着谈判的深入,自由化的领域不断增加,竞争也就越激烈、越充分。因此,从总体和长远而言,各国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竞争,微观上无疑将促进各国金融服务方式和质量的进步,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增大消费者剩余,带来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从宏观上来说,则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带来诸如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更好配置资源和消化风险,改善政府管理。

  然而,在现阶段,金融服务自由化确实能立马增强发达国家的优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多的是面临着挑战、冲击,以及艰难的调整。从某种意义上看,与其说是金融服务自由化增进世界经济,还不如说是发达国家金融资本披着公平自由外衣的“入侵”。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很可能陷入国内市场保不住、国外市场开拓不了的窘境。国内外金融机构实力异常悬殊,传统服务的竞争本来就不占优势、更何况WTO的《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新金融”条款的创新金融服务。

  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躲在政府设立的贸易壁垒下苟活是没有出息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一国金融服务市场不断对外开放,不断国际化的过程。因此,发展中国家在这过程中如何“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又如何“请进来”,有限度的开放国内市场,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毫无疑问与国内金融改革紧密相连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对金融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金融改革的演化也为进一步开放金融服务走上国际化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金融服务开放与金融改革两者是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因此,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大的效应就是推动他们自愿主动的认识到推进国内金融改革的紧迫性和实际行动。

  首先,金融体制改革无疑是增加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从而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有利于加入GATS倡导的国际竞争。也就是说,GATS虽然没有对国内金融的管理和体制提出任何要求,但实际上因为开放金融服务对国内金融体系造成的巨大冲击,一国为确保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不得不进行改革。加入GATS和金融体制改革,因为都与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竞争力密切相关,而在某一方面有所推进时使另一方面显得更加引人注目。

  其次,GATS的某些条款也对国内改革直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某些条款对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间接促进国内金融改革、GATS有一些直接推动金融改革的条款,如约定“谈判各方不得对金融服务提供者作数量或者构成形式上的限定”。这些条款的初衷虽然是推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与金融改革无关,但对那些目前存在这些限定的国家,这些约定也意味着促进放松管制,实际上提出了改革的要求。类似的条款还有如新金融服务条款,约定成员国应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其境内提供所有创新的金融服务;又如商业机构的设立(商业存在)条款,规定成员国应允许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包括获取现有企业等方式,在其境内设立或扩展商业机构。另一方面,GATS本身不以改革为目的,不可能全面促进金融改革,它与金融改革的交叉仅限于某些既增进竞争又放松管制的措施。如GATS约定“现存对金融业务的规定,只要不是数量或机构构成的限制都可以保留”,而这些规定很有可能造成金融抑制,是金融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GATS及后续协定以间接方式促进金融改革,还主要表现在GATS对成员国的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成员国既需要针对GATS的要求调整现有管理体系,也需要针对新问题创造性地提出新的管理思路和措施。要做到有效管理金融体系,需要预见性地正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后果,作好充分的心理和技术准备。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恢复GATT的谈判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现在争取加入WTO需要增加服务贸易的谈判,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更是其中的难点。根据关于建立WTO的协定,有意成为WTO成员国的国家,应当向WTO协定及其附录的各多边贸易协定提出申请,由部长级会议根据WTO成员方2/3通过的条件批准加入;在金融服务贸易纳入WTO谈判体系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国还应当通过谈判并根据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在其时间表里写明有关具体承诺。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是1979年开始对外开放的,至今在开放的地域、数量、业务范围上都有了很大发展。1979~1982年,我国先后批准31家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拉开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1982年我国开始在经济特区进行外国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6年12月,在上海浦东开始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国债及金融债券的投资业务。截至1997年底,我国共批准建立了716家外资金融机构。截止1998年6月,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占中国内地金融总资产外汇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58%和16.4%,外汇贷款余额占全部内地外汇贷款余额的23.7%,存款余额占全部外汇存款余额的5.5%,业务规模已不容忽视了。1996年12月,我国正式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批准深圳市为第二个试点城市,并颁布扩大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的“四大措施”。因此,在国际金融动荡和亚洲金融危机及国际游资蓄意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已成为一项表明中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立场的战略举措。

  总体而言,我国在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过程中,达到了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资金的目的。但根据GATS等国际协议的要求,以已对外开放金融业的目标相比较,还存在一些现实差距。首先是开放领域还不广泛。从地域上看,目前,大多外资金融机构多集中于沿海地区,内地分布甚少,不注重全国的均衡发展。从业务上来看,很多经营领域根本不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对外资经营的人民币业务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限制。因此,与日内瓦协议所要求的差距比较大,外国对开放的要求和我国实际承受能力之间还存在矛盾。其次是我国对中外资银行的管理机制有待理顺,缺乏全局和长远的观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基本上是直接管理而不是采取间接调控,提高管理绩效和科学性,存在所谓超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共存的现象。超国民待遇给国内银行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使它们不能很好地发展。如中外资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待遇不同、两者结算佣金和税收不同、服务范围不同,中资银行纷纷反映在竞争中处于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劣势,要求在中资银行真正成为外汇信用卡的清算行后,才能同意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成为外汇信用卡的收卡行。另一方面,非国民待遇使国外银行受到了不合理的约束,无法充分开展业务。非国民待遇不仅广泛存在于还没有对国外金融机构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中,而且存在于一些已经逐步放开的领域,如对外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各种限制就是一种非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法规,涉及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等,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营业地域、资格要求、资金要求、业务种类、存款准备金要求、资金运用、人员聘用等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不少就存在非国民待遇。无论是超国民待遇还是非国民待遇,其直接后果都是妨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都是加入GATS后需要取消和理顺的。GATS明确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政府不得采取限制性措施”,并要求证明中央政府对地方各级政府的法规有控制能力,也就是说,一旦准许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某些服务领域,就要做到与国内金融机构同样的待遇,不得有任何全国性或地方性法规阻挠外资金融机构获得同样的经营环境。再次是迄今为止,尚未能证明外资金融机构在引进竞争、促进改革、提高整个金融体系效率方面效果明显。外资金融机构所追求的利益目标明显与我国希望其能发挥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大相径庭。例如外资银行多存少贷,国内外汇资金调往国外套汇套利,向关联机构多付费少收费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国际业务比重大,融资授信业务少,在筹借资金方面作用有限,并未给中国金融业带来大量高新技术和新金融产品;相反,却与中资银行展开了优秀金融人才的争夺,利用高薪、晋级、出国等手段从当地银行中挖走业务骨干,并利用这些人带走不少中资银行的传统客户。

  在我国加入WTO的过程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重要的筹码,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势所必然。而且,金融进一步自由化的利益是长期的,但也应考虑到在短期它带来的挑战与冲击:加剧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带来国际游资的冲击,而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加大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因此,充分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推进改革和开放,必须坚持谨慎、有序、渐进的原则,讲究策略,减少开放成本。

  策略一:苦练内功,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有多种途径。直接加入GATS固然可以促进成长,但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可能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优先改革国内金融体系就相对平稳些。

  中央银行的改革,关键是要形成一种内部的利益机制,促使正确、高效和负责地履行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因此必须按国际惯例改革目前的人民银行机构,使之服务于银行业的批发融资需要和执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以此为基础,制定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货币金融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目标。通过理论教育、机构改革、制度建设,把生存和发展的每一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机构和每个干部员工,高度认识银行的信誉、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是银行的生命要穴。其次,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是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问题。这两大问题的解决是国有银行真正转变成为商业银行的前提条件。政府应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参与银企之间债务的清理、置换和重组,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则是银行避免出现新的不良债权,实现自主经营,并与外资银行展开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其三,加速国内银行内部经营机制。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约束机制和以成本核算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大高新技术的投入,加快银行电子化建设,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加强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为适应金融机构的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是应有的题中之义。当前的金融市场需要在批发性融资、金融零售服务和市场中介服务三个方面有较快的发展。批发性融资主要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融资服务,包括银行间货币市场融资、券商融资、债券融资、交易所融资、各级政府融资、抵押贷款融资、商业票据贴现融资等等。在当前特别是要发展债券融资、抵押贷款融资以及商业银行性质的批发融资(例如会员制的融资中心或者固定客户的财务公司),一方面增加对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私人企业的投资增长,另一方面也帮助银行提高贷款资产的流动性,增加可贷资金。金融零售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居民、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以及各类企业公司和政府机构。这方面的发展要以储蓄、贷款、结算、投资、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取代目前单纯吸收储蓄的作法,积极扩大服务的对象,提高服务的质量,以此作为主要的市场竞争手段。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包括信息咨询、市场分析和预测、会计和财务管理、法律顾问、投资、投资策略等。发展市场中介服务是克服当前银行、政府和企业管理普遍比较落后的重要途径。配合即将进行的政府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银行改革;政府的各经济类专业研究院、所要改组成独立经济核算的信息咨询和财务顾问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提供服务,通过广泛的竞争;逐渐形成一批有信誉有权威的中介服务机构。政府和银行需要研究解决的各种问题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发包委托给信誉卓著的公司去做,也可以从中直接聘任社会公认的权威专家任临时顾问,以此彻底改变目前一批闲人和做低水平重复劳动的现状。

  策略二:循序渐进、分阶段、有选择开放金融服务业。从国际上普遍推行的做法看,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业开放,允许外国资本和银行投资于本国的工商企业,现在我们在这方面还有一些行业进入的限制,例如证券、邮电和通讯,但是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已经感到了外国银行争夺投资贷款项目的压力。第二阶段是货币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金融资本进入开办金融机构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现在已经有较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开办分支机构,并且在局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这个方面的继续发展将迅速提高货币市场的资金流速,对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和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很高的要求。第三阶段是资本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金融资本兼并收购本国的商业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已经有个别商业银行的少数股份为外国银行所拥有。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的谈判过程,预计这三个阶段的市场开放都会有比较大的进展,因此对国内的金融产业产生巨大的调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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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应允许第一阶段发展更快些、更全面些,某些行业限制可以摈弃,第二阶段应积极试点推广,只是第三阶段须谨慎小心从事,外国巨大的金融资本似乎能将我国整个资本都包揽下来,因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抓大放小”的策略还是行得通的。由于长期疏于管理,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比较多,为化解金融风险,不可避免地将有一批中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盘清、接管和关闭。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但为了减少社会震动,可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寻求一定的制度创新。通过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购并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可采用入股、重组和收购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此举不但有利于化解或减少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而且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冲击。

  策略三: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应坚持对等原则和采取中外合资方式。在具体操作引入外资金融机构时,要坚决摒弃那种为了显示“政绩”、单纯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恶劣作法;应该实证分析,周密考察,引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作风稳健的国际性大金融机构。在引入的方式中应首选中外合资的形式,对我国最为有利。首先,在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中,由于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这就有利于中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国际上金融行业先进的经营方式与管理经验;其次,有利于参与合资的中方银行通过外方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了解和掌握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再次,如果在中外合资银行中由中方控股,则中方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可有更多的决策权,从而使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更能符合货币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第四,在防止外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方面,对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容易一些,而对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则较为困难。相反,合资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例如与中外合资银行相比,外资独资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贷款规模以及盈利水平都远远低于中外合资银行,从而也表明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各种方式中,中外合资银行对我国较为有利。

  倘若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坚持采取独资或开设分支机构的方式,我们还可以采取国际惯行的做法,坚持对等原则。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的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就以资本充足率过低和呆帐比例过高为由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在美设立分行。我国在引进外资银行时应采取对等原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引进的外资银行过多集中予少数国家和避免少数外资银行经营垄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对外拓展。

  [摘 要]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有传统的BOP统计和新的GATS统计,两种体系存在不同之处,然时至今日,世界上仍没有一套被各国所公认并遵守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本文在介绍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基础上,重点对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的统计问题。但由于服务贸易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点以及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统计状况的不同,长期缺乏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统计标准,服务贸易统计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1994年,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签订,标志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国际收支统计(BOP)的定义。按照国民经济核算(SNA)的观点,对外贸易是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服务贸易就是发生在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的服务产品的交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四版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劳务、非金融财产收入和投资收入都一并放在服务贸易项下,第五版则明确区分了国际服务交易和收入交易,从而使得基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定义统一起来,统称为BOP定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1994年4月15日达成的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别于GATT对货物贸易的定义。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直接投资企业);(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由此可看出,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是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给出的操作化定义。

  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相对应,就产生了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一种是传统的BOP统计体系,另一种是GATS统计体系。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不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诸多差别。

  1.产生的背景和所发挥的功能不同。SNA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反映一国生产的服务产品有多少被国外居民使用即服务出口,本国居民使用的服务有多少是国外居民生产的即服务进口,以及服务净出口在GDP中的份额。国际收支平衡表作为SNA的一张基本表,它所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也是跨境贸易。GATS体系是在“乌拉圭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代表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意愿。GATS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反映一国围绕服务交易,通过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2.观察国际服务贸易的立足点和范围不同。BOP统计立足于交易者的常住性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据是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GATS统计则立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经济体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易,而不论交易单位归属于哪一个经济体的常住单位。立足点的差异导致了对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界定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1.BOP与GATS统计范围的比较。BOP统计重视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完成后的资金流即国际收支,而GATS统计则比较重视各国服务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总的说来,《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中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体现的是属地原则,而GATS中服务贸易的内涵则体现的是属人原则,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再现了GATS中的属人原则。

  BPM5把国际服务贸易界定为某一经济体中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服务贸易。居民、非居民是以其“经济中心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服务贸易发生的“经济中心地”在同一个经济领地,通常指国家内。GATS中的“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模式下向东道国提供服务就不能被BPMS体系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即使母国总公司获取了国外附属机构的经营利润。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

  GATS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出发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摆脱了“居民”这个概念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纪录的束缚,与之相对应的是“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经济中心地可在东道国,也可在母国。因此,服务贸易的内涵相对于BPM5的统计范围就有了较大的不同。这种方式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不再有属地原则的特点,而具有属人原则的特点:同一成员国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界定为成员国国内服务交易,不同成员国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则界定为国际服务贸易。

  2.BOP与GATS统计分类的差异。BOP服务贸易统计和GATS服务贸易统计对服务贸易的分类都是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法”制定的,但二者在具体分类和统计内容上存在差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分类,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10大类。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分类,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12大类。MSITS在进一步扩大经合组织和欧统联合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按EBOPS搜集的数据基本能满足GATS中FATS服务贸易谈判所需的细目以及对全球化研究的需要。因此,除政府服务外,BPM5/EBOPS组成部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分类覆盖范围基本吻合。

  3.BOP与GATS统计体系的过渡。目前IMF与WTO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都来源于各国的BOP统计,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基于BPM5要求建立的BOP统计中的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就产生了对属地原则向GATS中属人原则进行拓展的需求。

  首先,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和各国间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均对属地原则的BOP统计提出了挑战。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明显变化是生产和消费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带给服务业的影响会远远大于其对商品制造业的影响。由于服务具有的特点使得经济全球化程度与服务贸易量成正比,目前对服务贸易增量贡献最大的就是通过商业存在模式绕过国界提供的服务。经济全球化带来境外旅游、跨国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外国人非永久性在本地就业等等的人员急剧流动,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通过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服务占整个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而BOP遗漏了采用这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的大部分,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再者,当今国际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形式占据主导地位,而商业存在形式中交易双方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一国居民,因此BOP统计对其提供的服务贸易没有进行反映是不合理的,面临着重大挑战。

  因此,虽然目前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公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基本来源于BOP统计,鉴于GATS是指导和衡量WTO各成员国服务领域开放程度的基本框架,各成员国的服务贸易统计都将逐步过渡到GATS统计体系。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WTO与各国政府正全力推进对服务贸易的统计进程,国际上正密切关注一套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规范的、可操作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建立。完全按照GATS统计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就意味着对BPM5为基石的现行统计框架的挑战。若舍弃BOP统计另搞一套,对谁都是一个相当大的财政负担。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GATS需求和现行统计体系之间找到一个可通融的解决之道,而MSITS应该起到这个作用。

  MSI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广义解释是在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原来意义上的服务贸易之外,延伸到国外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前者为BOP口径的服务贸易,后者正式表述为国外附属机构服务贸易(FATS)。MSITS本身的说法是:“本《手册》以构建描述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两个基本模块为主体框架。”MSITS不是建议建立一个全新的统计体系,而是基于现有的统计体系之上进行“EBOPS十FATS”。对这种“1+l”服务贸易统计的“二元架构”在SNA大框架下分别操作,配合使用,共同实现描述一国服务贸易总体状况的思路,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科学统计发展的新趋势。

  总之,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工作。建立符合GATS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而且能够充分满足贸易谈判和协议履行等方面需要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不仅要解决国际社会在观念和方法论方面的共识问题,而且还取决于各个国家贯彻实施的具体条件。

  [1]贾怀勤.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发展背景[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3,(3)

  据海关统计,2007年全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高达2.37万亿美元,比上年净增4600多亿美元,全年实现贸易顺差3074亿美元。改革开放30年来,货物贸易规模增长超过100倍,我国货物贸易进口和出口世界排名分别位居第三位和第二位。与此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的形势却不容乐观,我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巨额逆差的情况,笔者仅列出2004-2007年我国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收支情况的比较。(表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服务贸易虽有缓慢发展,但总体来说长期逆差。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发展严重不对称,服务贸易在整个贸易中的比重偏低。以货物贸易的顺差来抵消服务贸易的逆差从而在整体上显示出顺差的情况,这是很危险的。一旦货物贸易也出现逆差,两个逆差并存,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1)在现代经济中,商品利润增值的空间日益向产业价值链两端的服务环节转移。我们传统上所说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是基于物质生产中加工对象的差异性。如果从商品的形成过程看,到可以得出一个横向产业的发展模式,那就是研发产业、制造产业和营销产业。商品价值实现的关键和利润增值空间日益向产业价值链两端的服务环节转移,世界市场的竞争手段也由传统的价格竞争日益转向以金融、技术、运输、通讯、信息等服务构成的非价格竞争。目前在国际分工比较发达的制造业中,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的时间只占其全部循环过程的5%不到,而处在流通领域的时间95%以上。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增值部分不到产品价格40%,60%以上增值发生在服务领域。

  (2)世界服务贸易从1980年到2007年间,出口额从365亿美元扩大到326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出口的比重从1/7到近1/5。中国服务贸易在改革开放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从1982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43.4亿美元,到2007年2523亿美元,25年增长57.1%。

  但是我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的联动效应不明显。工业产品主要通过国外的营销渠道和网络渠道进入国际市场,并没有依托国内营销企业走向国际。货物贸易需要大量的国际运输服务也是通过进口获得,2004年国际运输逆差125亿美元,2005年134亿美元,就是一个例证。发展服务贸易是提高中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

  各国经验表明,制造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水平后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加速,其吸纳就业的能力开始下降,服务业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行业。为此,今后若干年,我国要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发挥服务业连续保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

  30年来,我国坚持巩固和加强第一产业、提高和改造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了三次产业结构不断向优化升级的方向发展。三次产业中,1979-2007年第一产业年均增长4.6%,第二产业增长11.4%,第三产业增长10.8%。从构成看,第一产业所占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基本持平,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大幅上升。其中,第一产业所占的比重从1978年的28.2%下降到2007年的11.3%,下降了16.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所占比重由47.9%上升为48.6%,上升0.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所占比重由23.9上升为40.1%,上升16.2个百分点。现代经济的结构性特征越来越明显。(见图1)

  根据佩尔西・巴纳维克预言,到2010年,美国经济构成中只有10%是制造业,其余都是服务业。那么到2010年,服务经济将进入它的全盛时期,并可能成为又一次产业革命的转折点――服务业代替制造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而与服务业发展相对应的必然是服务贸易将得以更为迅速的发展。据专家估计到2010年,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将“平分秋色”。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尽管第三产业发展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和世界其他国家(以美国为例)的经济结构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与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有着高度的相关联系。服务业作为绿色产业,有着制造工业不具备的种种优点,例如没有或最低的环境污染,高附加值的获得,新技术的应用,制造业的有力支撑等等。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要抓住世界经济向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倾斜的机遇,将我国货物贸易已有的优势和服务贸易存在的巨大潜力相结合,达到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优化目标。

  2007年,商务部了《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制定了战略目标,并出台了《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主要偏向制造行业,这不利于我国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经济结构调整。对此我国应继续制定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使之进一步向服务业倾斜。应确定以下方面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发展为生产服务的服务贸易。

  伴随我国世界工厂地位的不断巩固,我国制造业和加工工业将趋向自动化、高科技化、高附加产值化,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用工量减少,对金融、信息、技术、流通的依赖度增加,优先发展为生产服务的服务业成为必然选择。生产业与制造业关系密切,加快发展生产业,则可以提升我国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产品质量,进而带动货物贸易的发展。不难看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紧密相关的联系。货物贸易的长期健康的发展必然也会带动服务贸易的增长,而服务贸易的发展又反过来可以促进货物贸易的增长。例如货物的运输、人才的流动、技术的转移。甚至一张小小的光碟,虽然其表现的是货物贸易,但光碟里的内容才是真正的高附加值产品一无形商品――服务贸易。所以,现阶段我国可以重点发展那些能够提高货物贸易出口附加值的服务。包括如运输服务、商业分销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会展和广告服务等。

  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关键是要迅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确定统一协调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政策和归口管理部门。首先要明确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由商务部制定宏观规划与战略,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则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实施具体管理。同时,中央和地方应加强互动,各地方的服务贸易政策和规章应与我国服务贸易的总体战略和整体规划保持统一,并与其他地方政策、规章相协调。政府和企业也应加紧联系。各服务贸易的政策规章最终是通过影响服务企业的竞争力来实现其目标的,所以中央和各地方政府一方面应加大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规范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变化调整其政策和具体措施,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匮乏等方面的缺陷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业以及服务贸易的发展。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建议国家制定并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政策。以韩国为例,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制订了许多发展中小企业的法规――《SME协会法1961》、《SME风险支持法1986》、《促进SME发展和产品购买法1994》、《SME行业区域保护和促进公司间合作法1995》、《SME结构性改革和稳定支持管理的特别法1995》、《促进风险业特殊措施法案1997》等。上述措施极大地促进了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资料来源:洪浴洙“中日韩中小企业合作战略:关注集群与网络”2003)我国货物贸易中的中小企业则是多不胜举,正是这些看似默默无闻的小企业却对我国每年的货物贸易巨额顺差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以货物贸易成功的经验来看,我国服务贸易也可以走这样的路线积极谈判与协作:将货物贸易的优势与服务贸易相结合,优势互补

  通过政府间的谈判和协作,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扫清障碍,努力使我国服务贸易企业的出口享受平等待遇。(1)通过WTO多边贸易谈判争取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我国服务贸易额已跻身全球前10强,对世界经济发展以及世界服务贸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我国需要充分利用作为发展中大国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影响力,争取更为广阔的服务出口市场。(2)通过区域协议谈判争取广阔的服务出口空间。在双边或多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谈判中,逐步将服务贸易领域纳入到区域协议谈判的范围,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也可以将我国货物贸易中的一些优势项目纳入与他国服务贸易谈判的博弈之中,达到双赢的结果。例如;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货物贸易出口比重较大,这并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我国可以在这方面稍作让步要求更有利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承诺。短期来看,这一做法可能会给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然而从长期来看这也许更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合理优化和升级。

  3.5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货物贸易行业协会和服务贸易行业协会加强合作

  关于货物贸易相关协会,我们可以拿美国为例:2003年美国在中国上海注册的有关货物贸易的相关协会有150多家,而中国本土的仅有31家。协会的细化和分布广度是相当惊人的,比如美国新奇士橙协会,加州杏仁协会,美国乳制品协会,美国马铃薯协会等等。协会在促进该产业在国外的深化发展,解决所在行业面临的问题以及参与谈判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无论是货物还是服务贸易行业协会的发展均滞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其在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促进服务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应加快服务行业协会的建立步伐,提高协会为企业提供服务贸易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能力;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贸易国际争端中积极作用。具体建议是:一方面可以与货物贸易相关协会沟通,充分掌握与服务贸易紧密相关的货物贸易的信息,更好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另一方面货物贸易也可以通过协会之间的交流而了解到服务贸易的最新发展情况,两者有交叉的地方则可以互补不足,相互促进。

  目前,我国服务业以及服务出口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这在某些方面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阻碍了服务出口的扩大。要促进服务的出口,必须建立有利的投融资环境。

  由于种种特殊原因,我国在服务业的众多项目上保持着较高的行政垄断,一次要尽快打破行政垄断,放开包括银行、邮电通信业在内的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加人,通过引进竞争促进服务业以及服务贸易的加快发展。

  为服务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考虑到我国各级政府财政平衡的压力,完全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困难较大,建议以中央政府为主要出资人,地方政府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出资,与获得担保基金的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贸易企业可以与其共同合作,为本地服务业发展提供多方融资担保支持。

  我国的服务贸易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从1982年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44亿美元到2008年的3044.5亿元,增长了几十倍,而且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世界的比重也由0.6%增长到2008年的4.2%。但总的来说,尽管增长的倍数很多,由于基数太小,与其他国家相比,总量还是不够。2008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的3.7%,远落后于排名第一、占世界出口额的14%的美国;服务贸易进口额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额的4.4%,落后于排名第一的美国的10.5%。不仅如此,我国服务贸易还呈现出连年逆差且逆差逐渐扩大的趋势。

  我国的服务贸易中,传统服务贸易占主导地位,新兴服务贸易的比重较小。长期以来,旅游和运输占据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大半壁江山。直到2008年,我国运输和旅游这两个传统服务贸易行业进出口额为1657.5亿美元,仍占服务贸易总额的54.4%。而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服务产业,近年来增速较快,但比重仍然很低。

  我国对服务贸易管理落后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完善,很多服务部门的立法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例如《电信法》历经多年的讨论还是没有出台;还未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也没有制订完善的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方法、统计口径与国际标准存在出入,反映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落后。

  针对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发展对策。但这些对策大多从国内经济发展角度提出,极少从区域贸易、区域经济合作的角度提出。笔者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热点问题,而且中国也在积极参与、推动地域经济一体化。区域贸易不仅促进了地区货物贸易发展,对促进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扩大市场半径。美国经济学家杰夫马德里克在《经济为什么增长》一书中,论证了经济增长的原因。他认为,经济增长需要创新,但科技创新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由贸易发展、殖民地化、国内市场膨胀所导致的市场成长是西方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因”。在目前wto谈判受挫,全球经济一体化受挫的情况下,发展区域经济贸易合作是最佳的替代方案,可以有效的扩大市场半径,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国内政策推动。党的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努力扩大服务出口”;商务部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出台了《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都提到:利用多边和区域渠道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谈判和磋商。紧密结合我国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实力,在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安排(特别是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推动建立平等、自由的国际服务贸易体系。将服务贸易纳入双边经贸重点促进工作的范畴。深化内地与香港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2003年6月和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均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又分别签署了六个补充协议。cepa中关于服务贸易制度的内容有5条:市场准入、服务提供者、金融合作、旅游合作、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2002年11月,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进程。2007年1月,双方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当年7月顺利实施。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我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开放市场;东盟10国也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开放市场。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是2006年11月签署,2007年1月1日生效的。2009年2月,中巴两国签署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根据协定,在各自对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全部12个主要服务部门中,巴方将在11个主要服务部门的102个分部门对中国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包括建筑、电信、金融、分销、环境、医疗、旅游、运输、快递、研发、计算机教育、娱乐文化和体育等众多服务部门。我国将在6个主要服务部门的28个分部门对巴基斯坦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具体包括采矿、研发、环保、医院、旅游、体育、交通、翻译、房地产、计算机、市场调研、管理咨询、印刷出版、建筑物清洁、人员提供和安排服务等。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2005年11月,中智两国签署《中智自由贸易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8年4月两国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根据协定,我方在计算机、管理咨询、采矿、环境、体育、空运等23个部门和分部门,以及智方的法律、建筑设计、工程、计算机、研发、房地产、广告、管理咨询、采矿、制造业、租赁、分销、教育、环境、旅游、体育、空运等37个部门和分部门将在各自wto承诺基础上向对方进一步开放。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4月,中新两国签署《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目前,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中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谈判启动于2006年8月,于2008年9月圆满结束谈判,签署《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协定》。《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在医疗、教育、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2009年4月28日,中秘两国签署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在服务贸易方面,在各自对wto承诺的基础上,秘方将在采矿、研发、中文教育、中医、武术等部门进一步对中方开放,中方则在采矿、咨询、翻译、体育、旅游等部门对秘方进一步开放。

  合理利用区域贸易合作机制,有侧重的促进我国服务贸易。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各有不同的合作领域与侧重点。例如中新(新加坡)自贸区,双方在医疗、教育、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可以在此区域着重发展我国的医疗、教育业的服务贸易。

  不同的区域贸易合作机制所涉及的制度有待完善。例如关于服务的原产地制度,cepa对自然人提供的服务,采取了国籍和永久居留权标准,对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采用了业务执行本地化标准。随着近年来服务外包的飞速发展,将服务的来源等同于服务提供者的来源是不恰当的,剥夺了成员通过合理的原产地规则来追溯服务正是提供者的权利。

  继续推进新兴服务在自贸区的合作。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结构失衡,新兴服务贸易比重较小,新兴服务业发展落后。若适度开放这些行业,是可以促进发展的。而在自贸区内在双边合作的基础上适度开放新兴服务行业,例如电信、金融业,负面影响较小,开放度可控。

  但我国目前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合作领域以传统的服务贸易为主,新兴服务贸易的合作较少。我国和新西兰、新加坡签署的自贸协定,都几乎未涉及新兴服务贸易领域。服务业是新加坡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新加坡在商业服务、交通通讯、批发零售、金融服务等行业优势较明显。而双方合作的主要领域是医疗、教育、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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