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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对外服务贸易

发布时间 : 2023-07-02 04:49:45

  国际技术贸易即国际技术的有偿转让,是指不同国 家政府机构或企业之间,按照商业条件签订技术协议或合同 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物是专利 ( Patent)、商标(Trade Mark)和专有技术(Know— how );国际技术贸易主要通过许可证贸易(Licensing),包括 独占、排他、普通、交叉许可证贸易和咨询服务、合作生产 等方式进行。有关资料表明,国际技术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 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国民待遇的定义 接近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要求 成员方在事实影响服务提供的各种措施时,对 满足服务贸易减让表所列条件要求的其他成员 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 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必须指出,“《服 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成员方已 经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这是服务贸易的特 性决定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 的垄断提供者或专营者,均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其行 为不能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作出的具体 承诺。若违背或损害承诺,应通过谈判作出相应的补 偿。 《服务贸易总协定》认为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 惯例可能抑制竞争,限制服务贸易,要求成员方就此 进行磋商以最终取消这些限制性商业惯例。

  《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八个附件,对自然人流动、空运 服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等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进行规范。 由于此类附件的规定极为具体,对国际服务贸易具有特别重要 的指导意义。 《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规定,自 然人流动是指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和受雇于一服务提供者 的自然人,不适用于到其他成员方领土内服务业市场寻找就业 机会的自然人,也不适用于各成员有关公民权、永久居留权和 永久就业权的措施。各成员方有权对于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 及入境居留采取必要管理措施。

  国际承包劳务合作是指一国的企业通过签订合同 ,以对外承包工程或派出劳务人员的方式,向其他国 家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并获取盈利的经济合作活动。 国际承包劳务合作有两种主要方式: 1.国际承包工程:即一国具有法人地位的从事国际 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司或联合体,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 标或接受委托与国外业主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 承建某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的劳务合作。国际承包 工程通常采取独家承包、分包、联合承包等具体方式 进行;

  随着各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世界服务 贸易自由化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经过旷日 持久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和世 界贸易组织的努力,《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终于成为国际间服务贸易的一项 基本准则。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方向大致体现为以下 若干方面:

  在世界服务贸易统计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把服务贸易分为四类,即货运、其他运输服务、 旅游、其他服务。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 协定(GATS)”中,服务贸易被细分为商务服 务,通信服务,建筑与相关工程服务,销售(批 发零售与配送)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 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服务,休闲、文 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共计12大类。

  “物流,是对货物、服务及相关信息从起源地到消费 地的有效率、有效益的流动和储存进行计划、执行和控制 ,以满足顾客要求的过程。该过程包括进向、去向和内部 、外部的移动以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物料回收”。 ——美国物流管理协会 近年来国际物流业的发展正在引起各国重视。随着国 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商业物流成为跨国投资、经营的热 点领域。大规模、大批量的配送速递服务,全球采购系统 和质量维护,管理标准化和成本的规模摊低,价格与服务 优势等,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力。

  一、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方式 (一)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

  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 的服务交换。服务贸易又称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一般说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与商 品贸易有关的运输、保险、银行等传统的服务输出 入;二是与商品贸易无直接关系的旅游、技术、设 计咨询、租赁、信息、教育、卫生、移民等新兴的 劳务交换。

  它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国境内向来自他国的消费者提供 服务,即由于旅游、教育、移民、境外就医等引起的服务贸易 ;

  主要是指本国服务提供商在他国国境内设立专业或商业服 务机构,提供服务。因为跨境的营业行为而导致的劳务交换, 包括国外的银行、保险、商业、电信、咨询(含会计、法律专 业服务)、技术服务、劳务与建筑工程承包等;商业存在下服 务贸易的收益表现为利润、利息和股息等;

  在货物贸易领域,尽管外国货物可在本 国市场享受国民待遇,但在进入本国市场时, 仍要受到进口关税、数量限制及其他边境措 施的限制;而在服务贸易领域,绝大多数服 务的外国提供者如果获得了国民待遇,特别 是当这些服务是以在进口方市场的商业存在 和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时,就意味着在实际 中享有了完全的市场准入。

  (五)国际银行、保险、证券和其它金融服务 由于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影响,国际贸易和投 资,尤其是跨国公司业务在全球的广泛分布,促 进了银行、保险、证券和其它金融服务的跨国经 营。跨国的银行信贷、汇兑和结算业务大量增加 ,保险、投融资、理财,外汇买卖、期货交易、 融资租赁等众多业务出现巨幅增长。

  三、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现状 总体上看,我国是一个服务贸易潜力巨大 而现状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服务贸易资源 十分丰富,但服务业的发展长期落后于世界水 平。1998年,我国服务业在经济增加值中的比 重仅为33%,既低于世界平均62%水平,也低于 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平均52%的水平。在世 界服务贸易进出口中,我国现阶段的国际竞争 力较为薄弱。据估计,随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加 快开放,到2005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约为105亿 美元。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六种影响市场准入的限 制措施作出规定,要求除已在减让表中明确列明之 外,成员方不得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这些限制措施。这六种限制性措施包括:限制服 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 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 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佣的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 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 比例或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

  即向国外提供劳动力或从国外接受劳动力, 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的劳务合作。劳务输出输入包 括生产性、非生产性两种类型,前者如设计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施工队、司机等,后者如饮食业、 旅馆、医院等非生产性的服务人员等。

  国际旅游是各国或地区依靠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设施和 提供各种旅游便利和服务,向外国旅游者收取报酬的一种经 营活动。近年来,旅游业逐渐成为各国经济增长和对外合作 的一个重要领域,国际旅游服务向大型化、常年化、综合化 等方向发展,同时也兼顾生态化、个性化需要,使国际旅游 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的经济热点。 国际运输在传统国际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近 几年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构成服务贸易的大项。在货物贸 易快速增长和运输成本大幅提升的双重推动下,世界运输服 务出口2004年增长23%,2005年增长率也保持在12%以上。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成员方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具体 承诺应当遵循的规则。成员方在作出通知,并给予相关成员方一 定补偿后,可以修改或撤回某项具体承诺。改变具体承诺的要求 至少应提前三个月提出。 补偿问题通常是通过与相关成员方谈判获得解决的。若谈判 能够就新的承诺达成协议,弥补了撤回承诺所造成的影响,有关 成员间服务贸易承诺的整体水平不至于降低,且补偿性调整贯彻 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改变具体承诺将被认为可行;当谈判无法达 成协议时,有权获得补偿的成员可将问题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仲 裁,如果仲裁认定应予以补偿,则有关成员方在补偿之前不能改 变原有承诺。若成员方强行对原有承诺作了不符合仲裁结果的改 变,受影响方有权采取报复措施,撤回对等的承诺。

  我国旅游业服务贸易在世界各国中排名靠前。根据世界 旅游组织统计,2001年我国国际旅游收入已经跃居全球第五 位,入境游客占全球游客总数的5%,入境旅游人数达到 8901.29人次,旅游外汇收入178亿美元。我国国际旅游资源 丰富,通过体制改革和服务管理创新提高,将会成长为世界 旅游的大国。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近年来也加快发展。根据 外经贸部业务统计,2001年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完成额为 121.3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2%;新签合同39400份,累计 金额164.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0.1%。 相比之下,我国服务贸易领域中的技术贸易和金融、商 业、房地产、电信等产业的国际化经营尚在起步阶段,对外 竞争能力较为薄弱,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和民间资本投入力度 、促其发展。

  它指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其他国家并向当地的 消费者提供服务。 此外,服务贸易还包括其他的官方(如外交及其他官方相 关机构)和民间服务等。有关资料表明,技术贸易、金融、电 信、建筑和旅游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为主地位。

  二次大战后,科技革命的发展使各产业日益专业 化,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发生了由制造业 为主向第三产业为主的重大升级变化,跨国公司的国 际投资网络日趋发达,世界贸易持续发展,一批发展 中国家和地区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使国际服 务贸易得到空前的发展。据统计,1970—1980年间, 国际服务贸易额由728亿特别提款权猛增至3155亿特 别提款权,1986年继续增加为4049亿特别提款权,即 在十余年间增长了4.56倍。与同期世界商品贸易额相 比,二者的比例约为1:4。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 ,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成员方或 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必须 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类似的服务或 服务提供者。 由上述规定看,似乎《服务贸易总协定》 对于最惠国待遇的要求比一般货物贸易的同一 要求更为宽泛,但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对 于最惠国待遇规定了一些例外。

  例如,成员方可以在谈判确定本国第 一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同时,一次性列出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清单,从而有权继续在 特定的服务部门给予特定国家以更优惠的 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允许区域贸 易集团成员之间的安排背离最惠国待遇规 定,即允许任何成员与其他国家达成仅在 参加方之间适用的、进一步实现服务贸易 自由化的协议。

  近年来,随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 有所加强,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继续加快发展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 2000年美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高达4791.55亿 美元,欧盟为5536.3亿美元。美国的服务贸易 顺差为779.85亿美元,欧盟为73.04亿美元;日 本是亚洲最大的服务贸易进出口国,2000年服 务贸易进出口额为1861.27亿美元,逆差476.37 亿美元。在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中,OECD成员 国所占据的比重高达80%以上。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应当及时 公布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所有措施。若成员方新制定或 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对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 》具体承诺产生影响,则应当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在各国的国内法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以 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在合 理的期限内答复外国服务商提供某种服务的申请;提供司法或 其他程序,便利服务商就影响其贸易利益的行政决定提出复议 申请;成员方对服务商的资格要求、服务技术标准及许可的发 放等不应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限制,应当确保不削弱或损害各成 员已作出的具体承诺。

  服务贸易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跨境交付、境外 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个方面。 1.跨境交付或称跨境提供。

  它主要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的国境内向另一国的消费者 提供服务。围绕货物或商品越境转移产生的服务贸易包括维修 、租赁、运输、广告,信息整理与传递等项;中欧体育中欧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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