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区别?
发布时间 : 2023-07-09 05:11:15从贸易公司和工厂取得的发票,外贸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都可以用来出口退税吗?
办理出口退税的都是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区别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替别人办理退税,也可以为自己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公告内容: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并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六、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本公告第一条范围外的货物,继续按现行退(免)税规定执行。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也是一种外贸企业,不过是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本来是为别的企业服务的,是替服务的企业办理退税的。
退税主体来说外贸企业退税主体是自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退税主体可以使自己也可以是服务企业(需要开具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必须是取得生产工厂的发票才能退税。
外贸企业自己出口自己办退税,拿到退税一般要两三个月。也有外贸公司为了早点拿到退税,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一般三天之内就能拿到退税。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做服务的,一般自己不出口,为中小企业提供进出口环节相关服务,降低了中小外贸企业的成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认为,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一方面,中小外贸企业可以在通关、退税等方面享受到大企业的服务;另一方面,打一个形象的比喻,贸易便利化的政策和中小企业,一个相当于“高压电源”,另外一个相当于“低压电源”,有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这个“转换器”,政策才不会仅仅落到大企业身上。
现阶段,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所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本质上是一种服务代理企业,简单一点可以理解为代理出口公司。本质上和外贸企业一样,都属于外贸企业。
不同的是外贸企业是自营进出口业务,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主要是为别人代理进出口业务。
二者出口都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主体为企业自身,自营出口退税归自己所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其他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最后然后把退税退给所代理的企业。
我也不是很专业 我觉得,退税主体来说外贸企业退税主体是自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退税主体可以使自己也可以是服务企业(需要开具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外贸企业从贸易公司取得的发票不知道是否能退税,但是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必须是取得生产工厂的发票才能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公告内容: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并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六、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本公告第一条范围外的货物,继续按现行退(免)税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