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5500大卡长协煤200万吨 车板价590元 仅限贸易商模式
发布时间 : 2023-03-06 11:32:30中欧体育中欧体育中欧体育可签2023年度长协侍供煤合同200万吨,铁路车板590元,小款220元(交大付小)每月20万吨 仅限贸易商模式 无需线项资质和验资视频 带上资质、资金、银行卡、U盾。
贸易商也可以参与长协合同的签订了!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确有困难的,贸易商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但必须明确所签煤源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共同签订。
贸易商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后,折算的港口价、出矿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而且不能通过其他贸易企业再次转售给发电企业。
2023年的长协合同签约量是不低于煤矿自有资源量的80%、动力煤的75%。
产地按各地区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签订;港口按“基准价+浮动价”签订,但同样也不能超过价格合理区间。
浮动价: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选取以上3个指数每月最后一期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
有。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
直供直销合同是煤矿与电厂或煤矿所属的集团销售公司与电厂所属的集团燃料公司签订的合同;
所签合同需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欠一补三”条款和仲裁条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2023年度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2 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买卖双方自觉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1.3 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确认。
2.3 月度计划: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原则上按年度合同总量的月均分解量严格履约。
3.1 交货方式: 产地坑货 (离岸平仓交货/产地车板交货/产地坑货/到厂交货/到岸交货等)。
3.2.2火车运输,由卖方向铁路部门提报运输计划,运费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2.3.1 承运单位由买方指定的,买方需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运港前 / 个自然日向卖方报船,同时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3.2.3.2承运单位由卖方指定的,卖方应在 / 日前向买方提供装船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 / 日向买方通报船期动态
3.2.3.3在装船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到现场进行数质量跟踪和检测监督的权利。
3.3方每月应协调发货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发货;买方每月应协调收货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收货,完成交收。
4.2.1 合同价格:800/吨 (一票离岸平仓价/一票车板含税价/一票到厂含税价等)。其中,出矿价 590/吨 ;港口价 / ;流通环节费用 50/吨 ;服务费用 160/吨 。
港口定价机制为基准价+浮动价,基准价:675元/吨;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选取以上3个指数每月最后一起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每月中长期合同价格最终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按月发布的价格为准。
坑口定价机制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
4.2.3 如因国家政策调控要求时,买卖双方可按照政策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以书面形式确认。
4.2.4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热值交付资源,如实际交付的煤炭热值,高于合同约定热值的 (kcal/kg)时,合同价格按照原合同价格 %进行折算;低于合同约定热值的 (kcal/kg)时,合同价格按照原合同价格 %进行折算。(双方可协商补充)
4.3.2 硫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硫分(St,ar)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3灰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灰分(Aad)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4全水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水分(Mt)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5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灰分调价、全水分调价之和。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1.1 铁路运输:由 /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 (装车/卸车)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 方支付。
5.1.2公路运输:由 买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装车 (装车/卸车)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买 方支付。
5.1.3水路运输:由 /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 (装船/卸船)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 方支付。
5.2.1 公路 (公路/铁路/装船离岸/到岸/到厂等)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车点汽车衡/发运矿(点)轨道衡/定量仓/装船港船舶水尺/接卸港船舶水尺等)计量为依据。
5.3.1.2 买方发现亏吨,应在 3 日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通知卖方(并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逾期卖方可不再受理。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如有异议, 应在 3 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买方意见。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 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质量检验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并以检验结果 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预付货款比例 %(协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预付款比例最高不超过10%)
6.1.1 卖、买双方约定(每周、每旬、每月) 结算一次。卖方向买方开具增 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 3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全部货款。
6.1.2 买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卖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卖、 买双方核查确认后,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6.2.1 卖、买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 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 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 / 个工作日内送达。
6.2.2 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卖、买双方在 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后 /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全部货款,若出现逾期货款,卖方有权提出逾期利息支付的要求
6.2.3 买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卖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卖、 买双方核查确认后,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货款。
6.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买方应在煤炭交收后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 %支付相应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结清余款。
7.1.1 卖方应按照合同月度分解量与上游做好资源衔接,每月将备货与发运情况以书面形式即时通知买方。
7.1.2 卖方代买方办理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汽车运输等其他流通手续的,扣除合理的流通费用后,合同价格不得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价格区间。
7.1.3卖方应将与上游煤矿企业签订的真实有效的经济合同,与本合同一起上传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接受信用监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9.1 由于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应证明。
9.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义务,则双方协商终止部分合同履行,该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各方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9.3 买卖双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如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卖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买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买卖双方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
9.4卖方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卖方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
11.1 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
11.2 协议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11.3 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11.4 协议双方进一步承诺,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和秘密,协议对方及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均负保密义务。
11.5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买卖双方承诺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事宜纳入全国煤炭交易 中心平台,将签订的合同按照要求进行录入汇总确认,签订履约承诺(见:附件),并对本合同的履约数据按 照要求进行报送。
买卖双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主动接受信用监管,同意将合同履约相关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网站的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若未达到履约要求、违背承诺内容,自愿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公示、纳入合同履约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业务履约过程中,按照“欠一补三”原则执行。以月度为单位,如买卖双方有欠量欠价的,需按欠量欠价的3倍向合同另一方补齐合同资源。
13.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后生效。
13.2 为便于业务衔接,买卖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扫描件或传真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双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