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馥广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0:29:47中欧体育中欧体育中欧体育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239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23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23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我局(所)于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恒新路信和街14号三楼301铺自编307房)2020年7月29日至2023年3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2021年8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州市、五华县等地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5份,金额合计7,465,044.13元,税额合计970,455.87元,价税合计8,435,500.00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州馥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2.从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获取的你单位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证实你单位开具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970,455.87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顶部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