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03-06 11:35:3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中欧体育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内专业钾肥贸易商及化肥生产企业4方签署的《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确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构建更稳定的钾肥销售合作渠道奠定了基础,关于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为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业绩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响应国家号召,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践行国家“境外找钾”的战略指引,公司制定了每年新增100万吨钾肥产能的战略目标,致力于成为世界级钾肥供应商。公司力争2027年之前完成500万吨/年钾肥产量,未来中长期实现700-1000万吨/年钾肥产量,未来将反哺国内市场、保障我国农业生产和粮食。按此既定的发展战略目标,公司2023年力争实现200万吨钾肥的产量,2024年力争实现300万吨钾肥的产量。
为构建更稳定的销售体系,近日公司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股份”)、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资”)、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图控股”)签署了《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
国内销售价格和保底价格制定:甲方根据国内市场行情,每月制定销售价格和保底价格,甲方销售价格通知日为每月的5日。
2023年3月-2024年6月,在认同甲方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的钾肥数量不超过93万吨。
(1)甲方需具备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数量产品的生产能力,乙方优先向甲方采购钾肥产品。
(2)若乙方为化肥生产企业的,采购甲方产品仅限乙方工厂自用生产化肥产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另行销售、用作其他原料等)。若乙方为钾肥贸易商,采购甲方产品仅限销售给化肥生产工厂,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商,乙方须将下游工厂相关采购信息(包括工厂名称、价格、数量)及时向甲方报备。
(3)乙方需在甲乙双方确定月度价格政策后的5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报月度采购计划(包括发货数量、批次、到港等)。每批次装运数量、价格、支付中欧体育条款、货物交付等具体事项由双方签署书面合同确认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1)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另一方,双方协商终止协议或延迟协议的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因船舶出险、港口封锁、进出口限制等事件导致甲方推迟交货或无法交货的,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与甲乙方签订其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作为我国境外首个已实现200万吨级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也是东南亚地区最大规模的钾肥企业,目前正在快速连续扩建至300-500万吨钾肥产能中;同时,公司注重长期布局深耕中国以及东南亚等对钾肥需求量大且持续增长的市场,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制定相应销售政策。本次公司与国内专业钾肥贸易商及化肥生产企业4方签署《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公司深耕国内市场,有利于公司构建更稳定的销售体系,有利于公司与各合作方构建长期、稳定、良好的钾肥供销合作共赢关系,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本次公司与国内专业钾肥贸易商及化肥生产企业4方签署的《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确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建立国内钾肥销售合作渠道奠定了基础,关于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为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业绩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股东新疆江之源减持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相关股东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