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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 2023-03-26 04:06:57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52,329,595.74元。依据《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统筹考虑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4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08,633,33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1,529,533.44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30.08%。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下半年开始,全球集装箱运输市场需求持续旺盛,但由于美欧国家港口拥堵加剧,导致物流供应链梗阻和船舶运力严重损耗,运力供需失衡严重,从而导致集装箱运价飞涨,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综合指数(CCFI)在2021年飙升至二十年以来新高。2022年,受地缘政治冲突、通货膨胀、欧美库存高等多重因素影响,全球集装箱运输市场需求趋于回落;而运力供给方面,新船逐步交付,港口拥堵情况得到缓解,由港口拥堵造成的停泊运力重新投入市场,船舶周转率有所提升,运价也重回理性,航运市场将回归正常年份。

  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的火爆局面,导致较多国内船舶转投至国际市场,国内市场供需矛盾大幅缓解,内贸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PDCI)虽有所波动,但整体呈持续走高态势。2022年,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稳增长、扩内需、提信心的相关规划和政策,如《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等,保障了国内经济运行各项指标总体稳定向好。上半年为国内集装箱运输市场传统淡季,运价有所回落,下半年进入传统旺季,市场需求回温,叠加大量运力依然投入在外贸航线运输,导致国内集运市场有效运力供给仍旧相对紧张,市场运价逐步回升。

  2021年,作为国内干散货市场主要货种的煤炭运输需求高涨,而受天气、船舶周转率不高和内外贸兼营船转投外贸市场等因素影响,国内干散货运力供给偏紧,运价持续上升。2022年,在房地产市场低迷、外贸需求减弱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下,制造业产需双弱,散货运输需求增速放缓,随着部分外贸船转回国内市场等综合因素影响,市场有效运力获得释放,运价震荡回调。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国际、沿海和长江航线的航运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及干散货货运代理业务。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公司提供近洋、内贸、内支集装箱航线个主要港口。其中近洋航线主要为日本线、台湾线、仁川线、泰越线;内贸航线已覆盖包括东北、华北、华东、华南等地区。同时公司承接国内以宁波舟山港为母港至次级港口之间的内支线服务,作为干线航线的延伸和补充,基本建成了连接南北沿海、长江两岸“T字形”的集疏运网络。

  宁波远洋自有散货运输船舶8艘,船龄较短、运输质量优良,运力达14.7万载重吨,主要经营由秦皇岛、曹妃甸、京唐、黄骅港至浙江的煤炭运输以及宁波舟山港至长江沿线铁矿石运输业务。

  公司船舶代理业务,主要涉及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等项目。

  公司干散货货运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两种模式,普通代理模式下,公司主要代理散杂货的计划申报疏运手续,范围涵盖北仑、镇海、大榭、舟山、温州港区,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发货及提货方案;无船承运模式下,公司主要运输铁矿石、煤炭、黄沙、水渣、工业盐、石子等散杂货。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中欧体育。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76,87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0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98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68%。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3月23日在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39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会成员发出。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倪维芳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现场及通讯参会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度报告后,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确认意见: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线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未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及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设置科学,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各个关键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重大缺陷。经审阅,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0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内容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管理能力,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也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也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28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39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64人。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1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68.25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3.7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1.81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21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108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58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中欧体育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叶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1995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从事审计业务,1999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8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二十多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沈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2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具有十多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并曾任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蒋颂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现担任中国内地风险及质量管理部合伙人。199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历任多家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具有二十多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以上项目成员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以上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并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等因素定价。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3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2023年度审计费用将以2022年审计费用为基础,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同时,2023年度报酬事宜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审计业务实际情况确定。

  2023年3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充分了解和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将《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普华永道中天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计,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顺利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普华永道中天有助于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质量。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23日在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39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会成员发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宗权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现场及通讯参会董事9名。公司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05)。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及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科学配置决策权力,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同意制定《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同意于2023年4月24日在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39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通过并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各项议案。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发出。

  以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52,329,595.74元。依据《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统筹考虑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4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08,633,33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1,529,533.44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30.08%。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进行了充分酝酿和讨论,从公司客观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出发,合理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资金需求,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中欧体育件的规定,现将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22]2577号文《关于核准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获准向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30,863,334股人民币普通股。截至2022年12月2日止,公司完成了向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130,863,334股人民币普通股的工作,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22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1,075,696,605.48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50,150,814.47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5,545,791.01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936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09,597,813.5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09,597,813.50元,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23,188,518.89元;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为人民币7,240,541.38元,为收到的扣除手续费后的银行利息以及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2022年12月2日,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044。

  2022年12月2日,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0276。

  2022年12月2日中欧体育,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

  2022年12月2日,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7。

  上述签订的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691,331,797.7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并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108,594.84元,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0907号)结论性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公告》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宁波远洋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料审阅、沟通访谈、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集装箱购置项目不直接产生收入,但该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减少公司对外租赁集装箱的数量从而减少集装箱租赁成本,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注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为了满足未来营运资金增长需求,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注5:该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累计投入金额已包含于上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方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陶荣君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操作程序及环节规范,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所做出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的主营业务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必要和持续的交易。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也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同意此议案。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监事郭增锋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内容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5.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鉴于公司关联方数量较多,与同一控制人下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进行合并列示,其中发生的关联交易与单一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公司已单独列示关联方信息及交易金额。

  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企业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A座34层3407室(自贸试验区内)。经营范围: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产业投资,涉海涉港资源管理及资本运作,港口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航运服务,大宗商品的储备、交易和加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海洋工程建设,港口工程设计与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浙江海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兴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港口经营有限公司、宁波穿山码头经营有限公司、宁波港北仑通达货运有限公司、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港埠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7年1月29日,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高淳区砖墙经济园288号。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国内沿海船舶管理;船舶代理;代理海船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海员证和外国船员证书除外)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为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销售;船舶租赁;船舶修理;企业管理咨询;安全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由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加挺在该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二路7号。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代理与货物运输代理。由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加挺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1998年3月1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6-7楼。经营范围:为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由于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晓峰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3年3月24日,注册资本为55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大榭南岗商住1号楼210室。经营范围:在宁波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由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苏持在该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3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120,909万元,注册地为宁波大榭开发区D港区。经营范围:在宁波-舟山港大榭港区招商国际集装箱码头从事: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集装箱装卸、堆放、仓储、拆装箱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集装箱维修服务;提供码头机械设施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批发、零售、技术开发、技术维护和咨询服务;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由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乙明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1997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为240,831.27万元,注册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88号开利大厦903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数据处理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维修;金属制品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报关业务;报检业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船舶港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由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乙明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6年7月12日,注册资本为25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迎宾路8号2幢209、210室。经营范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由于公司董事陶荣君在过去12个月内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2022年4月离任),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1年8月21日,注册资本为7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北极星路。经营范围: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堆放、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服务;船舶港口服务(仅限供水、供电);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及港口机械的租赁服务(以上项目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由于公司董事陶荣君在过去12个月内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2022年7月离任),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1998年5月8日,注册资本为45,080万元,注册地址为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北环路1号。经营范围:开发和建设港口,从事港口装卸业、仓储业、中转业、拆装箱业、修箱、验箱(不含商品检验)业务,船舶物资供应及服务业,以及与上述业务有关的租赁、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由于公司董事陶荣君在过去12个月内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2022年10月离任),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8年6月2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港区蒙士大厦1幢9楼902室。经营范围:嘉兴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船舶代理,货物代理,无船承运业务。由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俞伟耀在过去12个月内曾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2022年4月离任),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388号九江航运中心2#楼901A。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货物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由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俞伟耀在过去12个月内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2022年5月离任),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均具备完全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公司的独立经营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3.若无适用的市场价格标准,则通过成本加税费的核算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及生产效率的提高。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远洋”)拟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公司和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股份”),公司与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公司和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宁波舟山港股份,公司与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陶荣君先生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企业与财务公司发生的贷款业务余额为6,640.00万元,应付票据余额1,899.66万元。

  宁波舟山港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其直接持有财务公司75%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股权结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5%,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2018年5月经2018年5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财务公司25%的股权转让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24-1)—(24-7)

  营业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旅客平安险代理(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为295.56亿元,净资产为22.85亿元,年度营业收入5.90亿元,净利润2.69亿元。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除存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1.甲方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方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甲方75%的股权,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甲方25%的股权。

  2.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拟为乙方及本协议项下乙方的相关下属企业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1.1根据甲方经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核发的L0111H23302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1.1对宁波远洋及下属企业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1.1甲方拟向乙方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票据承兑或贴现、办理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结汇等业务。

  2.1.2甲方向乙方提供第1.1条所列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甲方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贷款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

  3.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指贷款、委托贷款、结售汇等业务)每年发生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3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

  4.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立,有效期为[一(1)]年。

  4.2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长[一(1)]年。以后延期按上述原则类推。

  4.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4.4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4.5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公司已对财务公司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建立了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公司与财务公司建立金融服务合作关系,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产生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该项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陶荣君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无关联关系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管理能力,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各项业务的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也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符合《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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