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ro羽绒服不合格被上海静安区罚23万元
发布时间 : 2023-06-26 23:11:25中欧体育中欧体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2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8月5日,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静安第二分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70/92A的Sandro品牌女式羽绒服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8月17日,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2QS0029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充绒量偏差、羽绒常规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11《羽绒服装》的规定。
经查,涉案不合格女式羽绒服货品编号SFPOU00368,由杭州林毳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受浙江惠隆对外贸易责任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浙江惠隆对外贸易责任有限公司系当事人法国SMCP总公司的供应商。当事人实际入库规格40码(170/92A)的数量98件。生产商杭州林毳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由于受2021年疫情影响,为急于交货完成订单,在分批加工羽绒服的过程中,未及时检查规格型号为40码(170/92A)的绒子原料品质,生产完成后也未作质量检验,最终导致规格型号为40码(170/92A)的Sandro品牌女式羽绒服充绒量偏差、羽绒常规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11《羽绒服装》的规定。
现已查明,当事人共有三种商品销售模式,分别为实体商场联营销售、线上店铺自营销售和实体租赁店铺销售。当事人在芮欧百货、北京SKP店等12家商场采取联营模式,共计销售涉案羽绒服15件,扣除联营商场提成,以实际成交价计算实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9545.72元。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采取自营模式,共计销售涉案羽绒服3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726元。当事人在顺城购物中心、大连恒隆广场等共计销售涉案羽绒服8件,以实际成交价计算实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9944.38元。剩余库存72件,共计人民币371160元。
综上所述,涉案规格型号为40码(170/92A)的Sandro品牌女式羽绒服98件货值总计人民币461376.1元,售出26件所得含税毛利为人民币53842.88元,扣除13%增值税、12%附加税,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6905.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货品编号SFPOU00368规格型号(170/92A)40码不合格羽绒服,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零陆佰捌拾捌元伍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陆仟玖佰零伍元贰角伍分。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为SMCP ASIA LIMITED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皮革制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销售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月20日,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其购买的Sandro品牌的羽绒服质量不符合要求。鉴于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属我局监管权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依法于2022年1月2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8月5日,我局对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静安第二分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70/92A的Sandro品牌女式羽绒服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8月17日,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2QS0029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充绒量偏差、羽绒常规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11《羽绒服装》的规定。
经查,涉案不合格女式羽绒服货品编号SFPOU00368,由杭州林毳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受浙江惠隆对外贸易责任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浙江惠隆对外贸易责任有限公司系当事人法国SMCP总公司的供应商。当事人实际入库规格40码(170/92A)的数量98件。
生产商杭州林毳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由于受2021年疫情影响,为急于交货完成订单,在分批加工羽绒服的过程中,未及时检查规格型号为40码(170/92A)的绒子原料品质,生产完成后也未作质量检验,最终导致规格型号为40码(170/92A)的Sandro品牌女式羽绒服充绒量偏差、羽绒常规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11《羽绒服装》的规定。
现已查明,当事人共有三种商品销售模式,分别为实体商场联营销售、天猫线上店铺自营销售和实体租赁店铺销售。当事人在芮欧百货、北京SKP店等12家商场采取联营模式,共计销售涉案羽绒服15件,扣除联营商场提成,以实际成交价计算实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9545.72元。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采取自营模式,共计销售涉案羽绒服3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726元。当事人在顺城购物中心、大连恒隆广场等共计销售涉案羽绒服8件,以实际成交价计算实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9944.38元。剩余库存72件,共计人民币371160元。
综上所述,涉案规格型号为40码(170/92A)的Sandro品牌女式羽绒服98件货值总计人民币461376.1元,售出26件所得含税毛利为人民币53842.88元,扣除13%增值税、12%附加税,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6905.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情况、发票、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3年5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货品编号SFPOU00368规格型号(170/92A)40码不合格羽绒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将罚款、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